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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教育进入“校企主导”时代(来源:《中国教育报》)
时间: 2018-03-26 阅读: 1721

近日,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》,提出建立“校企主导、政府推动、行业指导、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”的校企合作机制。由“政府主导”转为“校企主导”,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,对未来校企合作的走向将起到引领作用。

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,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“老大难”问题。尽管职教集团已经覆盖了全国90%的高职和70%的中职学校,吸引了约3万家企业参与,但校企合作中一直存在着企业积极性不高、参与程度不深、“一头热”“两张皮”等问题。目前的1400多家职教集团中,90%以上为松散的非法人组织,牵头单位多为职业院校,凝聚力、吸引力不足,企业的主导作用尚未发挥出来。其根本原因,就是职业院校还没有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规律,形成了一种“政府依赖症”,缺乏自主制度创新能力。许多职业院校希望国家以法律方式强制企业参与合作,保障人才培养活动的正常运行。然而,这种“捆绑夫妻”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,与现有的经济法律存在冲突,也不可能真正对企业转型升级起到促进作用。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校企合作才可能取得持续的发展。

为了使《办法》有效落地,尽快进入校企合作的“蜜月期”,职业院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:

一是“转观念”。职业院校应该尽快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僵化观念,将企业视作人才培养的平等主体,主动为企业转型升级服务。躺在“事业单位”的“铁饭碗”中,以一种“铁帽子王”的身份与企业打交道,企业注定不会买账。既然已经认识到一线人才培养是校企双方的共同责任,那就应该对企业“高看一眼、厚爱一层”,真正建立起伙伴关系。幻想通过合作在企业“捞好处”,受伤的只能是职业教育,受害的只能是职校学生。在校企合作活动中,企业和学生发展是合作的依据和中心,职业院校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。

二是“搭平台”。校企合作是一台大戏,不是街边的“广场舞”。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专业、课程、教材,培养师资队伍,建设实习基地,这些都不是一劳永逸的,需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长期进行下去,客观上需要一种稳固的合作机制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,组建校企共同参加的职教集团法人实体机构,强化职教集团的民事行为能力,是深化校企合作的必然选择。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职教集团对校企合作活动的规划、组织、协调、监督和服务等职能,赋予集团实施校企合作协议注册、修改和废止的权力,让职教集团成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
三是“抓重点”。校企合作的内容和形式非常丰富,但核心任务是教学,主要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,任何不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最终目的的合作活动都是无效的。完善校企双主体育人机制,根本措施是建设一支数以百万计的“教练型”企业实践教学队伍和一支“结构优化、创新力强”的“双师型”学校理论教学队伍,并建立二者的工作协调机制。目前,职业学校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较低,企业也缺乏高水平的师傅队伍,严重制约了校企合作活动的有效性。当务之急是“取长补短”,通过企业实践提高学校教师的工程技术能力,通过学校进修提高企业师傅的教育理论水平。

四是“挂牌子”。职业教育是学校和企业的“二人转”,不是职业学校的“独角戏”。但要让企业进入育人角色,仅靠一纸文件还不够。职业学校应该围绕服务“中国制造2025”、京津冀协同发展、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,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,选择一批社会信誉好、技术和管理水平高、用人需求强的骨干企业,共建生产经营与人才培养兼顾的“教育型企业”,给企业应有的“名分”和待遇。

五是“订标准”。校企合作是在产业转型升级基础上的高位合作,是校企双方发展动力转换的重要措施。校企合作活动应该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,并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。为了提高合作效果,需要校企联合制订学员招录标准、师傅资格标准、学校和企业课程标准、教学场所标准等,克服合作活动的随意性、盲目性和无效性。标准的作用是约束校企双方的行为,使得合作活动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,同时又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。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中,应该充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。

校企合作模式走向成熟,是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关键要素;校企合作成功的标志,是企业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。为了这一目标,职教人还需再努一把力。

(作者:崔发周,系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,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)